114年度聲字第52號
抗 告 人 GT POLSKA SPÓŁK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
OŚCIĄ
石宇涵律師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裁定關於供
訴訟費用之
擔保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