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86號
抗 告 人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黃慈姣
上列
抗告人因
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