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李勁節
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
第三人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
被告就台北雪梨灣建案如
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房地及車位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請求權債權,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範圍內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