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A01
黃〇〇
被 告 仲行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8,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