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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留沛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應於聲明內表明係確認何債權?該債權具體內容及總金額為何?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債權及數額,是否為起訴狀附件1執行命令及附表所指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倘是,請更正訴之聲明;又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應於聲明內表明該具體之行為,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撤回強制執行,是否是指被告不得持債權憑證對其為強制執行?抑或其他?請一併更正訴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起訴狀(或準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