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施瑩鶯
黃國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李承翰律師
被 告 太碁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楊碧霓
王奕涵律師
被 告 甘嬿琪
訴 訟代理 人 黃建智律師
被 告 張靜芬
陳文娟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被 告 周育陞
張榮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85萬1,600元(計算式:美金6萬元×30.86〈起訴日民國114年8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30.86〉=185萬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62元。
惟原告已主張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其為刑法第339條之4所定詐欺犯罪之被害人,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2萬3,262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