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明通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已依
聲請調閱被
繼承人「王天棋」之相關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
閱卷,並更正
訴之聲明,提出以「王天棋」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之
起訴狀,
暨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及查報「王天棋」
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不動產之部分,應提出足供認定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繳、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且正確,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