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國堡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項李梅間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8333元,應繳
裁判費1萬76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