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陳志芬
劉芝婷
紀文豪
林冠宏
陳志昕
汪威江
吳宣盈
希世霸投資有限公司
原 告 晟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傅紀清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萬6,6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