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丞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萬7,823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其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4日,是本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7,54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70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