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白究悠即東昕園藝企業社
被 告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33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5,6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