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威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3,24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