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為煌
林明頡
林寶猜
陳凌軒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
裁判費(下同)4,360元。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陳萬生請求分割與
被告間
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其遺產內容、債務人
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與債務人陳萬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債務人陳萬生就系爭房地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221萬1,71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7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部分,尚應補繳2萬3,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一:系爭遺產,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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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面積66.04平方公尺) ---- 坐落基地:000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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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6萬6,271元,而系爭房屋請求面積為66.04平方公尺,被代位人應繼分1/5,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219萬6,107元(計算式:166,271×66.04×1/5≒2,196,1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