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陳李阿娥
陳惠娟
陳富雄
陳富強
共 同
被 告 邱林鉗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莫雷博 Robert Douglas Murray
被 告 江俊賢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趙建華
共 同
林炎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伍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