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亞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陳輝煌
黃欐棻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3,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864元(見本院卷第78至79頁)。而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20,805元、105,864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0、92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20,805元,
爰依職權裁定
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