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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亞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鳳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陳輝煌

            黃欐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3,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864元(見本院卷第78至79頁)。而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20,805元、105,864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2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20,805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