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被 告 府宴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