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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抵押權
不存在事件,
抗告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
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
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