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71,70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之
遲延利息。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及利息,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71,70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332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