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富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林鴻坤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王祖均律師
黃薇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903,63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1,903,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5,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