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陳王月桂
陳良通
陳惟煬
陳翠珉
被 告 張玄德
被 告 昌立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系爭土地面積為1,614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6,166元/平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土地價值為332,751,924元(計算式:206,166元/平方公尺×1,614平方公尺=332,751,924元),依原告共有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比例合計12分之5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646,635元(計算式:332,751,924元×5/12=138,646,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