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楊啓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億1,024萬970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2萬9,4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2萬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表:(新臺幣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