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鴻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
起訴狀未蓋用原告鴻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狀原告鴻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