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47萬6438元,及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時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2日)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至起訴時(即114年11月13日)起之利息,則屬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9萬37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萬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