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在案
等情,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送達證書、民事異議狀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8元【66萬3,195元+(本金合計66萬3,195元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5月7日止,
按年息7.17%計算之利息)81萬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1萬8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