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0樓及000之0號0樓
兼
共 同
王顥鈞律師
陳韋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商周編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11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於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各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50,000,000元、150,000,000元,則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00元(計算式:150,000,000+150,000,000=3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0,500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請求被告商周編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9,000元(計算式:4,500+4,500=9,000)。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9,500元(計算式:2,450,500+9,000=2,459,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