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曾雲露
被 告 楊秀美
鄭翔帆
劉瑞玲
邱嘉怡
賴淑惠
游衍雲
王皓
許智強
朱海康
曾小青
倪于琇
蕭素紈
趙君綺
吳佳揚
上 一 人
被 告 劉瑞源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吉吉田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鴻珣律師
被 告 張義宏
黃文錦
黃文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秀美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
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請求被告等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原告主張被告等占有系爭土地面積為2,482.38平方公尺,復依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19萬8,902元(2,900元×2,482.3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