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王宗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㈠
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提起
異議之訴,旨在排除
債權人基於
執行名義而為之執行,故異議之訴應於執行程序開始後終結前提起之。若執行程序已告終結,或尚未開始,因執行程序已無從排除或無執行程序可資排除,均不得提起。又提起異議之訴,雖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但在該訴
裁判確定前,執行程序已先告終結者,其訴亦
難認為有理由。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5337號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查系爭執行事件之
債權人為「許嘉真」,
惟原告係將「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被告,當事人顯未適格。另因系爭執行事件因執行無著業已終結在案,執行程序已無從排除或無執行程序可資排除,原告提起本件
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