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簡秀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升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王奕欣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200元(計算式:583,800+222,400=806,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