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UE ENERGY GROUP LIMITED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19,050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