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左翌創意設計工作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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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
被告IG帳號/Threads帳號:dondon0813(雪莉與朵栗)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㈠、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而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於社群軟體公開發文道歉,核其性質為
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是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4,500元+1,500元=6,000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㈡、又原告
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具體表明應如何調查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等個人資料,致本院無從調查,
爰依
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