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偉鳴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
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於聲請再審時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