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亞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500元,應繳
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