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鄭智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田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田豐公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田豐公司對台塑公司之工程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93萬7,440元之範圍內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93萬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