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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紹新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陳彥樺律師
林仁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