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
訴訟標的(即
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
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
起訴狀(或
準備書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