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宸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被 告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1,20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8,943元×占用面積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8,370元×占用面積29.08平方公尺=6,531,2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