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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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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詹文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律師
            王羽潔律師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應為110年4月14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並移轉予原告,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及停車位,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3,175元,系爭不動產之房屋及停車位部分面積合計為133.88平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1,135,469元(計算式:面積133.88平方公尺×83,175元/平方公尺=11,135,46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35,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1
新北市
淡水區
公司田
24
6,890.67
100000分之259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6068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巷000號2樓
鋼筋混凝土造15層
第2層:59.35
陽台:9.63
雨遮:0.96
1分之1
備註
含共有部分:公司田段6382建號、面積23,948.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7
(含停車位編號4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