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台安工程行
被 告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祖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8,188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二項請求被告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358,838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部分,屬附帶請求,依
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7,026元(計算式:1,248,188+358,838=1,607,0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