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王聰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原告並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於同年5月3日之10日
不變期間內起訴,
惟未據預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捌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