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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國程、呂江阿美、呂國卿、呂國鵬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呂國程提起訴訟,原告與呂國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以呂國程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呂國程繼承如附表所示遺產可獲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萬8,793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66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萬5,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名稱
面積/數量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127.59平方公尺

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編號2土地及編號1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層次數、面積之不動產(含基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7萬1,258元,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2,185萬808元(計算式:171,258×127.59=21,850,8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429平方公尺
33/1325
3
存款
士林名山里郵局


41萬8,340元
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士東分行


4,024元
5
投資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20股

2,000元
訴訟標的價    額
(2,185萬808元+41萬8,340元+4,024元+2,000元)×1/4(原告代位之債務人呂國程之應繼分比例)=556萬8,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