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蔡景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51,7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
上開規定,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併算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11,535元(計算式:6,351,728+56,607+3,200=6,411,535),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6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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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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