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周麗娟
傅國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2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50,64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