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90萬6,55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8萬3,450元,及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90萬6,550元,及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4日,是本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91萬5,864元(計算式詳附表一)。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8萬3,450元,及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4日,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9萬4,581元(計算式詳附表二)。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萬445元(計算式:915,864元+1,094,581元=2,01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