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97,01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22,705元(計算式:本金10,297,017元+自114年1月16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同年6月24日止利息225,688元=10,522,7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