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崧懋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㨗豹建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補正狀,並提出
繕本一份,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之金額,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總金額,
本件原告請求之數額,是否為
起訴狀右上角
所載「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1,329,440元」?倘是,請敘明
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9,440元」?)。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請敘明本院就本事件具有
管轄權之事實上及
法律上理由為何?如本院無管轄權,原告是否
聲請移轉管轄至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