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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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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崧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葆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㨗豹建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補正狀,並提出繕本一份,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之金額,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總金額,本件原告請求之數額,是否為起訴狀右上角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1,329,440元」?倘是,請敘明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9,440元」?)。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請敘明本院就本事件具有管轄權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為何?如本院無管轄權,原告是否聲請移轉管轄至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