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王昱暉
被 告 科建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發票人請求執票人返還本票,該本票依票載文義具有客觀上之財產價值,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客觀上之交易價額
而定,而本票為有價證券及金錢證券,
乃表彰一定之財產權(金錢),自應以其票上
所載金額作為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將附表所示本票返還予原告,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6萬3,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