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0樓 被 告 楊啓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發 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968萬1,952元,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20萬4,36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6萬3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5萬9,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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