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