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楊樹明即双胞實業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2,0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6,59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萬6,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