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楊樹明即双胞實業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2,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萬6,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