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64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6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